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
湘政函[2014]113號
岳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岳政〔2014〕3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征收程序合法,補償安置到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附件: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8-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非農建設用地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拆工作)。
縣市區(qū)政府(含屈原管理區(qū)管委會)負責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管理本轄區(qū)內征拆工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范圍內征拆工作由市政府委托管委會組織實施。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拆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發(fā)改、財政、審計、物價、人社、農業(yè)、規(guī)劃、房地產、住建、民政、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司法、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洸⒔M織進行現(xiàn)場調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guī)定撥付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征拆資金),責令限期騰地等工作。
市城區(qū)的征拆資金概算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tǒng)一審查;縣市及屈原管理區(qū)的征拆資金概算由相應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按規(guī)定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的除外。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前,應當將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80%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國土資源部門征拆資金專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前,征拆資金應當全額存入征拆資金專戶,?顚S谩
第五條 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當嚴格執(zhí)行全市統(tǒng)一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拆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查詢。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對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八條 擬征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九條 發(fā)布《預征地公告》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和青苗進行現(xiàn)狀調查,F(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
現(xiàn)狀調查工作結束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jù)調查確認的結果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報市、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審查意見應在10個工作內出具。
第十條 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在發(fā)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shù)毓、工商、稅務、住建、?guī)劃、房地產、農業(yè)、林業(yè)、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以及解除勞動教養(yǎng)和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fā)證手續(xù);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養(yǎng)殖相關手續(xù);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拆工作的手續(xù)。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發(fā)布之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預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征地方案》!墩鞯胤桨浮方浥鷾屎,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起10個工作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shù)怯浭掷m(xù)。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jù)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報經有管轄權的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起45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之起10個工作內向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起3個-內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到位,并將被征收人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相關權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變更或注銷。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公示!墩鞯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將被拆遷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二)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jù)被拆遷人情況的公示或復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購房補助計算清冊》,報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公示。
兩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被拆遷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起7個工作提出。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收到申請之起3個工作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jù)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結果,制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并按相關規(guī)定送達被拆遷人。
第十七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根據(jù)《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和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將補償款的存折送達被拆遷人,同時將被拆遷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收回并報相關部門注銷。
被拆遷人收到補償款后,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騰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驗收后,將拆遷騰地獎金存入被拆遷人的賬戶。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將《預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兩榜公示情況及土地、房屋、青苗、附屬設施進行證據(jù)保全。
第十九條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征地補償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在征收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時,征地標準分別按鄰近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的1.8、1.5倍執(zhí)行。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規(guī)定實行包干補償。補償面積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
林業(yè)、農業(yè)、工商等部門依法批準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給予搬遷補償。果園、茶園等青苗按《苗圃、茶園青苗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自《預征地公告》發(fā)布之起搶種林木的,不給予搬遷補償和青苗補償。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公安、規(guī)劃、國土資源、房地產、住建等有關部門,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岳陽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集體土地上村(居)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岳政發(fā)〔2013〕7號)、《關于印發(fā)〈岳陽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認定與分類處置辦法〉的通知》(岳政發(fā)〔2013〕8號)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起5個工作內向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jù),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認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補償。被拆遷人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8000元的辦證補償。經補償后,房屋及附屬設施由各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四條 自《預征地公告》發(fā)布之起,在擬征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yè)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手續(xù)、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工商業(yè)主,其生產、營業(yè)性用房按房屋征購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因拆遷需要應補償?shù)囊磺匈M用),其非生產、營業(yè)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將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yè)性用房,且辦理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的,按同等結構住宅房屋征購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工資及核定的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等一切費用),未辦理合法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有養(yǎng)殖用房的農業(yè)設施用地,除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補償外,另按養(yǎng)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shù)?。
未經依法批準的有養(yǎng)殖用房的農業(yè)設施用地,其房屋及設施不予補償,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yǎng)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第二十九條 拆遷學校、醫(y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征購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
拆遷從事農業(yè)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購標準的60%予以補償(缺項不扣)。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有合法用地手續(xù)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包括房屋、設施的重置價格,設備拆除、安裝、搬運及一-停產停業(yè)損失等一切費用)予以補償,手續(xù)不齊全的按評估價60%補償。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5%的獎勵。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一條 對積極參與、協(xié)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按《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規(guī)定計提誤工補助。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guī)定時間內搬家騰地后,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 3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在編制項目征拆資金概算報告時,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的7%計提不可預見費。
第五章 住房安置補助
第三十五條 市中心城區(qū)(含岳陽樓區(qū)、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陵磯臨港產業(yè)新區(qū)、南湖風景區(qū))、縣市區(qū)城關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其他區(qū)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還建安置。
市中心城區(qū)住房安置補助按《市中心城區(qū)購房補助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住房安置補助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各地的經濟條件依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
另外,實行宅基地還建安置的人員,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guī)定的還建標準獲得補償后,選擇異地重建的,由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第三十六條 住房安置補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的,只對具有合法批準或登記手續(xù)的權利人進行補助。
(二)被拆遷人有多處被拆遷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 采取宅基地還建安置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宅基地由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審批,有關手續(xù)原則上由各縣市區(qū)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承辦。土地報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費用列入項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遷人符合還建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貼。
(三)被拆遷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還建安置政策。
第三十八條 符合住房安置補助條件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無力購(建)住房的,經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另行給予5萬元/戶的購(建)房補貼。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采取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國土資源、人社、物價、財政、民政、規(guī)劃、公安、房地產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規(guī)劃區(qū),是指城市市區(qū)、近郊區(qū)以及城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fā)展需要實行規(guī)劃控制的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政府(含屈原管理區(qū)管委會)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劃定。
(二)本辦法所稱村(居)民或農業(yè)人口,是指戶口依法登記在村(居)委會,在所在村(社區(qū)、場)具有承包土地資格和履行義務,依法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并參與集體財產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本辦法所稱住房安置補償條件人員,是指征地拆遷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合法批準建房用地手續(xù),享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實際在冊農業(yè)家庭人口。
(四)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村民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補償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五)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yè)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六)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拆遷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和室外廣告牌、無線電發(fā)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假山、涼亭、游泳池、觀賞魚池、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空調、有線電視、電話、網線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房屋、附屬設施、青苗補償?shù)葮藴,除岳陽樓區(qū)、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外,其他各縣市區(qū)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在不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征地過程中,按有關規(guī)定征收、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岳政發(fā)〔2009〕1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未發(fā)布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3.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6.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
7.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8.市中心城區(qū)購房補助標準
附件1
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土地類別 | 包干補償標準 | 補償要求 | ||
青苗補償 | 附屬設施 | |||
水田 | 3500 | 4000 | 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款統(tǒng)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jù)實際投入情況進行分配。 2、集體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該土地類別的征地面積計算補償。 3、集體土地上無附屬設施的,按該土地類別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50%補償。 4、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100%標準補償。藕田參照執(zhí)行。 5、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補償,夏秋季按100%補償。 6、耕地荒蕪的,不給予青苗補償。 7、專業(yè)菜地:指經市縣區(qū)政府批準,農業(yè)部門登記造冊,專業(yè)用于種植蔬菜的土地。智能、幼苗大棚等高投入的設施按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8、專業(yè)魚池(塘):指沒有灌溉任務,修建規(guī)范,增氧、護坡等配套設施齊全,平均深度1.5米以上且專門用于水產養(yǎng)殖(含特種名貴養(yǎng)殖)的魚池(塘),特種名貴養(yǎng)殖由市、縣市區(qū)畜牧水產部門予以認定。專業(yè)魚池(塘)以外的水塘按鄰近水田的50%予以補償。需移塘養(yǎng)殖的,其青苗補償費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移塘損失等一切費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專業(yè)菜地的80%給予青苗補償,不給予設施補償。 10、種植在土地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青苗,計算補償面積時,原則上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實地丈量,則按征地紅線圖上的測算面積增加10%的坡比系數(shù)。 11、專業(yè)蘆葦?shù)貐⒄锗徑镅a償標準予以補償。(有專業(yè)管理機構,溝渠、道路等設施齊全,且有相應的附屬產品加工場所等) | |
專業(yè)菜地 | 5000 | 8000 | ||
專業(yè)魚池(塘)(含特種養(yǎng)殖業(yè)) | 5000 | 8000 | ||
旱地 | 2500 | 2000 | ||
林地 | 天然林 | 1000 | 500 | |
人工林 | 2000 | 1000 | ||
未利用地(不區(qū)分青苗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 | 1000 |
附件2
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品種 | 規(guī)格 | 合理種植 密度 (株/畝)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
胸徑 | 高度 | ||||
各 種 苗 圃 | 1米以下 | 2800-3000 | 4800 | 1、苗圃經營種植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林業(yè)、園林、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手續(xù)不齊全的按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償。 2、本補償標準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含吊車)、移栽損失、處置等一切費用。 3、種植密度低于標準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數(shù)予以補償(實際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補償標準)。 4、異地移植的地點由被征地單位(個人)自行解決,不另補償其他費用 5、設施補償費按該苗圃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 | |
4厘米 以下 | 1米以上 | 800-1000 | 5800 | ||
4-9厘米 | 600-700 | 8700 | |||
10-19 厘米 | 300-450 | 14000 | |||
20厘米 以上 | 150-200 | 25000 | |||
花 卉 | 5500 |
附件3
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生長期 補償單價 種類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產期 |
桔、梨、柚 | 1200 | 2800 | 8000 | 14000 |
桃、李、棗、椒子等 | 1000 | 2400 | 5000 | 10000 |
茶園 | 800 | 1600 | 3800 | 8500 |
葡萄、提子 | 3000 | 5000 | 10000 | |
草莓、西瓜等 | 5000 | |||
藥材 | 6000 | |||
備 注 | 1、桔樹等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guī)定;上述補償中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補償。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畝;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畝。 3、油茶在茶園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不同生長期分別上調50%予以補償。 4、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余不另計算補償。 5、設施補償費按該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大棚種植的葡萄、提子附屬設施補償按9600元/畝包干補償。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樹苗;定植期:將苗期的樹苗按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guī)定進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樹;始果期:指果樹移栽一-以后,開始掛果,但未達到一定產量的果樹;盛產期:果樹生長期已經穩(wěn)定,每-產果達到一定數(shù)量,且果樹冠徑大于2米。 7、上述種類的青苗、設施補償不得與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重復計算。 |
附件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單位:元/冢
項 目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混凝土墳 | 2000 | 1、遷墳前,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必須發(fā)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并按規(guī)定標準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 2、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zhí)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用)地單位負責。 3、烈士、宗教和少數(shù)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5、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
磚、石墳 | 1500 | |
土墳 | 1000 | |
尸骨罐 | 400 |
附件5
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結構 |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 征購補償標準 | 宅基地 還建補償標準 |
磚混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②標準梁柱;③現(xiàn)澆或預制樓梯踏步、預制空心板樓面、屋頂鋼絲網砼、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紅瓦屋面、預制板架空;④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⑤梯間扶手、護欄材質為金屬、木質、磚混等;層高3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③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⑤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⑥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⑦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⑧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 1820 | 1625 | |
說 明 | 1、房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122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標準按1025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裝飾(修)按60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7、磚混一層平頂房按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增加10%予以計算補償。 |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結構 |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 征購補償標準 | 宅基地 還建補償標準 |
二 | 磚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②磚石基礎、木架紅瓦屋面、纖維板平頂;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③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⑤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⑥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 1400 | 1220 |
說明 | 1、房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94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標準按76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裝飾(修)按46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結構 |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 征購補償標準 (元) | 宅基地 還建補償標準 |
三 | 土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①磚石基礎、土磚土筑或節(jié)磚墻;②紅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2米。 2、裝飾(修)及設施要求 ①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②室內墻面貼瓷、刮涂或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外墻正面和兩側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③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飾(修)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④廚房、洗漱間、廁所達到水泥墻裙以上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齊全,室內水電設施齊全,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齊全(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 1050 | 900 |
說 明 | 1、房屋主體征購補償標準按650元/平方米計算,還建補償標準按5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水、電立戶,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裝飾(修)按400元/平方米計算。 3、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5、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的裝飾(修)。 6、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結構 | 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 | 補償標準 |
四 | 棚屋 | 1、鋼管或磚柱; 2、部分鋼構檁或木檁; 3、石棉瓦頂或玻璃鋼瓦頂; 4、一面以上自墻或三面寄墻部分自墻; 5、水泥地面; 6、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 160 |
說 明 | 1、棚屋拆除不享受任何獎勵; 2、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中,符合1、2、3、4要求,但不符合5、6要求的按補償標準的80%計算;缺少其中任意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按補償標準的50%計算; 3、集體企業(yè)如菜市場、交易中心等大棚按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
說 明
一、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磚混房室外樓梯,如有頂棚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無頂棚則按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二、房屋的標準層高為:磚混房3米,磚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標準層高的,每10厘米按該房屋補償單價增減3%。2.2(含2.2米)米以上但未達到標準層高的,按建筑面積套原房屋主體補償單價核減系數(shù)給予補償。
三、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為:磚木、土木房取室內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磚混房取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shù)。
四、房屋架空層及瓦頂隔熱(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單獨補償,計入房屋層高系數(shù)補償。
五、拆遷框架結構及企業(yè)生產性用房除按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補償外,按以下情況給予補償:
(一)框架結構要求: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結構的房屋主體部分按磚混結構住房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
(二)企業(yè)生產性用房單層層高加價標準:
1、單層層高在>3.2-≤4.5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20%;
2、單層層高在>4.5-≤5.5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30%;
3、單層層高在>5.5-≤6.5米的,層高加價為補償標準的40%;
4、單層層高在>6.5米的,按層高加價的50%補償,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補償。
附件6
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
項 目 | 補助標準 | 備 注 |
誤工補助 | 1、按300元/畝標準補助。 2、有房屋拆遷的以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為基數(shù),按5元/平方米標準增加補助。 | 1、誤工費補助是指補助給直接參與、協(xié)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的誤工費用。 2、誤工費補助以村(居)委會為計算單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提。 |
附件7
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單位:元
項目 | 單 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
搬家費 | 戶·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戶人數(shù)以公告后確定的人口為準。 2、被拆遷戶的搬家費,按兩次計算。 3、選擇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還建安置的被拆遷戶,過渡時間為12個-,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的,經批準后按實際過渡時間補償過渡費;其標準按每-30%遞增。選擇貨幣安置的,按6個-時間計算過渡費。 4、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和過渡費。 |
過渡費 | 戶·- | 6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件8
市中心城區(qū)購房補助標準
名 稱 | 標 準 | ||
購安置房 補助 | 其中 | 購高層安置房 (七層以上) | 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1000元/平方米 |
購多層安置房 (七層以下含七層) | 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700元/平方米 | ||
自購商品房補助 | 安置人口×45平方米/人×3200元/平方米 | ||
說明: 1、安置房成本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部門確定。 2、購房補助原則上只能用于被拆遷戶購買商品房或安置房,被拆遷戶在領取購房補助款時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購買小產權房和無合法手續(xù)住房的無效)或合法有效自有住房產權證明,無合法有效住房產權證明的必須持有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出具的自有住房證明。 |